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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根据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》(水保[2019]160号)规定,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(以下简称项目)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,征占地面积在0.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(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,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)审批,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。征占地面积不足0.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,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,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。
根据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》(GB 50433-2018)规定,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主要包括:

01、综合说明。
02、方案编制总则
03、项目概况。
04、项目区域概况
05、项目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。
06、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分区。
07、水土流失调查与预测。
08、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设。
09、水土保持监测。
10、水土保持投资概算以及效益分析
11、方案实施保障措施
12、结论和建议。